关于公司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赔偿的困惑
更新时间:2013-08-08 19:11:53
问题描述:
您好!我是大连开发区一日企员工,从去年年底开始合同到期的员工大多不予续签合同,而我的合同即将到期(我2006年开始进入该厂工作),现有相关经济赔偿问题想请教。公司的赔偿标准是:从2008年起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2008年之前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不予赔偿。其依据是劳动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才有不续签给予经济赔偿的规定。我的困惑如下:1.劳动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才有不续签给予经济赔偿的规定,但是并无明文规定2008年之前在该公司工作的时间不予赔偿。 2.网上说溯及力,但我理解溯及力所指的是案件/事件本身所发生的时间与新法律实施时间的早晚比较,而不是案件/事件中所包含的某个或某些时间段:具体到我的事情来说就是不予我续签合同(即将发生)是今年2013年,是晚于劳动法的相关赔偿规定,而2008年仅仅是我合同过程中的一个时间点,并不是不续签合同这件事所发生的时间。所以,我的经济赔偿金应该从我2006年入厂起计算。而不是始于2008年。3.如果申请劳动仲裁,该经过什么程序,费用如何计算?是否正确,希望您能赐教。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