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纠纷
更新时间:2013-08-05 09:21:4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
我 2012年10月份供职于邯郸市某商场个体商户。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7月18日老板以我做外单为由,将我开除,其实并未有实质证据。我正好也不想在那里呆着了,所以就答应了。但是老板还拖欠我攻击4850元工资未付清。我让老板给我开了欠条,但是欠条是我手写的,内容如下
“今欠某某(我名字)工资4850元,7月30日之前结清。
5月份1100元
6月份2500元
七月份1250元
落款是老板姓名 2013.7.18”
找过老板很多次,都以没钱为藉口搪塞。今天又找老板了,他说到2013年10月1号归还。我已经不再相信他了。打算给他一个星期的时间,如果2013年8月12日之前不能归还,就告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去。现在想咨询几个问题:
1、劳动仲裁委员会接受仲裁申请的时效是多久?有说60天有说1年的,我也糊涂了,请告知一下,并说下法律出处。
2“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句话怎么理解,按照我的情况是7月18日,还是7月30日算起?
3、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是我手写的,他签的字。
4、我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签到本以及工资收入证明(都是现金支付我的,每个月都拖欠,断断续续的给,但是周围的人可以证明我在这里工作。)是否承认劳动雇佣关系。
5、如果老板有证据证明我接外单,对所欠我的工资会有什么影响?会扣除一定比例么?
6、如果仲裁结果是支持我的话,老板还是刷不要脸不给钱,会怎样处理?就是老板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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