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更新时间:2013-08-05 00:05:20
问题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⑶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退休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各自比例?
2.办理退休时,缴费年限不满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应同时补足,此补缴部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多少?是否全由职工个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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