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是南京的设计单位,在福州有分支机构。
更新时间:2013-07-30 23:06:09
问题描述:
我院是南京的设计单位,在福州有分支机构。2011年,我院福州分支机构的一位回聘人员(该工程师原为我院人员)在跟上级机关出差时在蒲田被当地一汽车撞断双腿,对方全责,有关赔偿问题双方已了结。住院与恢复其间,我院给该工程师的聘用工资仍全额发放。请问:此种情况我院是否还应向该工程师进行补偿,什么标准?单位还有什么其他责任和义务?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