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2月24日通过人才网站的渠道,来到了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该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民营
更新时间:2013-07-20 16:21:50
问题描述:
我于2011年12月24日通过人才网站的渠道,来到了广州XX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该公司是一家股份制民营企业,当时该司法人代表,也是最大的股东兼总经理X必胜对我进行的面试。我顺利的成为了该公司的销售总监,没有试用期,初定月薪5000元。当时我就了解了一下该司的福利情况,该司薪水的发放为当月月底最后一号发放上月工资,一年后予以购买社会保险(违法)。我通过了自身的努力很快的适应了这个角色,并在2012年出色的完成了3000万的销售额。2012年11月份,我向公司申请加薪,薪水也由5000元调至6000元,执行日期为2012年11月1号。2013年5月,该司更换了行政总监,其发现了该司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这一现象。其于短时间内强制性的让全体员工补了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但合同签署日已经是2013年5月中旬(有同签字为证)。但我的社会保险一直没有购买,但从2012年12月开始按照该司的单方面规定每月给予100元的社保补助。我曾找过公司领导,希望按照实际购买金额予以现金补助,但其回复,按照公司规定来(违法)。
现我的诉讼请求如下:
1、 按照劳动法律不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款,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条款。请求该司支付我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5月(签订之日)共计17个月的双倍工资的赔偿。
2、 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条款。请求该司支付我2011年12月份至2012年12月份的为购买保险的补助,及2012年12月份至今日的没有补助足额的部分。
请问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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