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从当事
更新时间:2013-07-19 08:34:03
问题描述: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我们于7月16日才知道**集团旗下**股将上市的消息,而我们原**集团转为社会教师的31名成员,有14位有**股,另16位没有此**股。这里就16位原**学校正式教师没有**股,个人权益受到极大损害一事特问:当我们应享有的权益受到知名企业错误损害时,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请予以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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