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2010年7月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借
更新时间:2013-07-27 21:42:12
问题描述:
本人与2010年7月与借款人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对方以一处房屋作为抵押,随后在住建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并依法取得了房屋他项权证。债权到期后索要无果,本人诉至泗洪人民法院,法院与2012年3月作出了判决要求对方还款,随后本人申请了强制执行,时至2013年一月,法院以各种理由未对所抵押房产作出处理,而后此处房产进入了征收环节,于2013年4月此处房产被拆除。法院现在以对方不配合为由此事迟迟得不到处理【因为有法院的判决,对方一直要求拆迁补偿以房屋为准】时至今日,此事还未得到解决,请问抵押权人的权利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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