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前我在市黄金地段买一块地,现
更新时间:2013-07-14 20:48:36
问题描述:
您好,二十年前我在市黄金地段买一块地,现在由政府出面做棚户区征收给开发商用于商业开发。我有该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二十年前没有办房产证。现在拆迁办只提出该地块补偿,而且还低于周边的门面市价。同样在我旁边的住户因为是属于集体土地,还赔到了可观的户头费。请问像这种棚户区改造属不属于公共利益,我可不可以通过物权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而且像我这种无单位无房产无社保的底层群众,还可以向政府要求廉租房和基本社保这类的条件补偿不?期待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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