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补偿
更新时间:2013-07-16 11:29:45
问题描述: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是08年1月实施的,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了18年,(95年7月进公司,95年11月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7月底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要追偿这部分的补偿金,应该按多少天计算?又如何计算?
据我所知“劳动者离职时,可以就其应当享受而未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要求用人单位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及“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我是否应按照08年至13年六年各十天休假加在一起60天的休假计算年休假补偿?拿什么作为法律依据?急需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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