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7月31日
更新时间:2013-07-08 12:54:33
问题描述:
我公司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的合同7月31日到期,合同规定到期不续签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我公司7月3日送达的告知书,但是合同并未有晚于30天有何赔偿责任的条款,现在保安公司以未在30天以前通知对方要求我公司已合同第五条赔偿 第五条的内容是 :本合同签订后,不得单方违约。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赔偿对方一个月的服务费,请问我们算不算违约?第五条规定是特殊情况需提前解除合同是不是不适用于合同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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