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行政机关的老职工,在八十年
更新时间:2013-07-04 10:06:30
问题描述:
你好,我是一名行政机关的老职工,在八十年代年购买了单位的房改房,房屋所在区划内为封闭小区,共有42户人,房屋都为房改房,进行了登记,土地为划拨,也进行了登记。后为房屋使用方便,小区内42户人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但出让土地面积为房屋地基面积,对小区共有土地面积未进行分摊,小区未分摊的面积登记在我在所的行政单位头上,为划拨土地。后来,小区42户房屋整体转让,现政府要求,对小区内未分摊的共有土地进行收回,受让业主不能对共有土地进行处置,理由是原42户人未对共有部分土地未补缴土地出让金,未分摊的共有土地的不属于共同权利,不能转让给受让业主,请问政府这种做法对吗?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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