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律师这样的婚前财产约定存在漏洞吗?要怎样修改呢
更新时间:2013-07-02 18:13:11
问题描述:
婚 前 财 产 约 定 协 议
甲方:×××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乙方:××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自由念爱,准备依法登记结婚,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现双方遵循公平自由原则,自愿对婚前财产做出如下约定:
一.甲方拥有坐落于 路 号的房产一处,面积 平方米, 权房,由 方式取得。总价: 首付: 每月月供: 已付: 年还清,房产证编号: 经协议双方认可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房产增值或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中所包含的该部分财产价值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并在按揭还完后增加女方为房产共有人。
二.甲方拥有坐落于 处的房产,面积 平方米, 权房,由 方式取得。总价: 已付: 由于该处房产2013年10月才交房,考虑到房产证办理时间尚不能明确,经双方协商此处房产待交房后办理房产证之日时,男方增加女方为房产共有人。婚后若对该房产进行处置,重置,房产增值或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中所包含的该部分财产价值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本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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