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应该才能获得赔偿
更新时间:2005-07-08 01:09:01
问题描述:
我所在公司的M部门因与一家B公司合作的缘故而对该部门的员工裁减,而被挑选留下来的员工就会与新成立的公司重新签约并隶属该公司之下。现在我属于被留下的那部分,但是我不想留下。对于他们裁减的员工公司会有相应的赔偿政策,但是听说是对于他们的正式员工,可是我之前签约的公司只是挂靠他们的一间广告公司,但合约上有说明我是服务于该公司的。我是03年11月入职的,入职的时候公司已经写错的我的名字,第一份合约是03年11月到04年11月,第二份是04年11月到05年11月的合约(正确写有我的名字),另外一份是05年1月到05年5月的(合约上还是写上原来错的名字,同音字之类的),还有一份是05年6月的,完全没有公司盖章的。听说,被挑选留下的人,如果不愿意留下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所在的公司与我的雇佣关系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化?我要怎样做才可以离职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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