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欺诈适用《消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吗?
更新时间:2013-06-17 19:21:17
问题描述:
我母亲 74岁 于2011年12月5日因甲状腺瘤住进xx医院肿瘤微创科。期间即按甲状腺癌治疗,治疗方案:放气管支架-肿瘤栓塞-粒子放疗。12月6号让我签定气管支架100%自费同意书并实施气管支架放入手术。后经穿刺病理报告确诊是良性瘤于12月16号实施气管支架取出手术。23日转入外科手术治疗。医院让我自筹血液,如筹不到无限期拖延手术治疗。无奈28日出院。花费5万。2012年1月6日住A医院胸外科,1月13日手术切除,1月16日痊愈出院。花费2万。A医院 诊断是多发性甲状腺良性结节。经2013年5月24号北京医学会{京医会医鉴字【2013-004-1288】号}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医方医疗欺诈。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医方2011年12月6号上午8点左右,患者的主治医生罗**大夫在医生办公室当众宣布患者罹患百分之九十五的恶性肿瘤,因恶性肿瘤发展快几天就将主气管封闭必须做气管支架介入手术且以目前医学进展,除了气管支架置入无其他更好治疗方案。医方在未做术前穿刺明确病理情况下就于12月7号实施气管支架放入手术。12月8号穿刺活检12月9日病理报告确诊是良性瘤 。申请人多次追问病理报告的情况下,被申请人13号左右才告诉病理报告确诊是良性瘤。正是由于被申请人误导了申请人,诱使申请人在气管支架放入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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