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娃娃的权力能具体化吗
更新时间:2013-06-11 22:29:04
问题描述:
我与我前夫于2010年8月份协议离婚,当时有一个6岁的女儿,当时离婚时时协议好女儿随男方生活,女方按协议按季付给孩子生活费,同时女方有随时探视女儿的权力。由于离婚时女方单位安排女方在一个村上驻村工作,当时女方驻村工作地方与孩子上学地学相距300来公里,加之“5.12”后道路不通畅,女方很少回来,也很少看到女儿,男方从未让孩子主动给自己的母亲打过电话,基本是女方打电话到男方手机上,让孩子接听,女方只能这样和孩子进行简单的交流。女方曾经给孩子买过一个电话,但孩子回去后就让男方把手机收了,从此女方要给孩子打通一个电话就只能打到孩子父亲的手机上,孩子父亲基本不接,发消息也基本不回。2012年6月底,女方驻村回到单位上班,要求孩子在上学期间星期天下午到女方那里生活半天,给孩子洗洗或让孩子把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诉说下,结果男方基本没答应,一个星期见孩子一面也不行,因为电话是孩子父亲的,孩子在他们面前基本不取说什么话,女方很少见到孩子,现在孩子强烈要求回到女方处生活,在尊重孩子心里的情况下,女方希望把探视女儿的权力细化成如下条款:
一、孩子上学期间,每个星期天下午13:00-18:30孩子到女方处,孩子的作业没做完,就拿到女方家做作业,男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不让孩子到女方处,让女方充分了解孩子的心理和学习生活状况。
二、凡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无论节假日长短,孩子一边生活一次,但春节大假孩子必须一边过一年。
三、尊重孩子的意愿,孩子愿意在哪方生活应尊重孩子的意愿,让孩子生活得快乐些,让孩子感觉到自己父母虽然离婚,但对她的爱没有减少,她仍然是我们的孩子,她仍然是幸福的。
四、引导女儿好好学习,把心用在学习上,女儿读初中时必须到外面去读书,费用由父母一人一半。
五、如果男方经法院调解后仍不能履行具体条款,女方有权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女方收回抚养权后男方在女方出差时必须同意孩子随父亲生活,对女儿不能有任何打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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