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手写了一张定金收条给他,或是按当初双方的口头协议,另定金收多少才受法律保护?
更新时间:2013-06-09 19:14:03
问题描述:
本人市区开一建材店.6月4日,有个姓张的人来店铺,说要入股合伙开这个店, 原本我做卧室的店面隔楼腾出来合伙开装饰公司做办公.,办公用品由他一人出资采购,本人负责隔楼装修.在原本投资十万元的店铺,他愿意补贴叁万元给我,但需拥有该店面百分之五十的股份,另店面月租2700元,以后每人承担一半店租即1350元,本月开始生效.
谈妥后,他便去旧货市场购买了一批价值壹仟多元的办公家俱,接着又购买了一台价值捌佰元的二手电脑, 当即本人便把隔楼其中的一间卧室腾出用来暂时堆放.另在收了小张叁仟元的定金后,我手写了一张定金收条给他,条上约定本月16日付清余款,但未注明这些物品的归属.
第二天是交店面租金的日子,我便对小张提了此事,但他说手头现没钱,要我先垫付,过些天再把他该交的那一半给我,于是,我独自打了2700元给房东.
接下来几天,我四处寻找合适的出租房好搬出隔楼以便装修.到了8号晚,小张来店铺对我说他不想合伙了想退出.试问这种情况,假如真的到16日他不来签合伙协议,放在我店面隔楼的东西可以当定金扣留归本人所有吗? 或是按当初双方的口头协议,要他交清这个月1350元的租金后再退还?另定金收多少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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