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州)关于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咨询,谢!
更新时间:2005-06-27 02:21:01
问题描述:
我父亲在一个非法煤矿上工作。在今年2月22日上班时,出现了工伤事故。现在通过法医鉴定为六级残废。
根据国务院在2003年4月份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请问湖南郴州市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位好心的律师能否解答,能否算算我爸爸这种情况大约能得到多少赔偿?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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