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后,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要求其签,这样的要求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3-06-01 19:54:45
问题描述:
我是一家小家具企业的副总,我有位工人在操作机械时不小心被机械伤到右手拇指指甲及伤了一点点内骨(操作机械的岗位不是本人的工作岗位,他是临时动用他人岗位的机械)。工伤医疗后,被劳动保障部门评定为十级残疾。工伤发生后,公司交了所有住院费和医疗费,住院13天。伤好出院后,该员工4天就继续上班,做他本身工作。公司也给了他住院补助费1350元,和家属看望费300元及伙食费300元。现在该员工还继续在我公司上班。但是他提出工伤赔偿费1、一次性伤残补助费28000元(4000X7个月);2、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费28430元(2843X10个月)3、停工留薪8000元(4000元X2个月);4双倍工资44000元(4000元X11个月);5、工伤鉴定费392.20元,合计:108732.2元。该员工2009年9月25日入职,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有要求其签,但一直没签)。入职时,工资待遇是保底计件计算。2009-2011年保底是1800元,计件超出保底就按计件算,如果计件没超保底,公司就给抱底工资。2012年-2013年保底是3800元。在公司该员工只买意外伤害险,其他没买。请问?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我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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