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属于股份公司。旗下分公司为B、C、D三家子公司。本人2005年9月—2007年4月在B公司就职但
更新时间:2013-05-08 11:32:25
问题描述:
A属于股份公司。旗下分公司为 B、C、D三家子公司。本人2005年9月—2007年4月在B公司就职但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7年5月—2010年4月调入C公司劳动合同是每年一签的那种。2010年5月—2011年2月调入D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3月从D公司离职。后来于2012年4月回到D公司。D公司从2012年4月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年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4—5月份)。我当时向D公司反映说“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不曾在二次试用期。但D公司回复是我2011年5月进入D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律师。我的2012年4月与D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二个月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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