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房产纠纷
更新时间:2013-04-24 20:54:13
问题描述:
我三伯是农村五保户自己出资建造一间房子,不是村委会出资,也不是镇政府出资,我是他的侄子,我的父亲去世比三伯去世早,2012年11月20号我三伯也去世了,三伯生前是由我去照顾,死后也由我办理丧葬,他的财产我有继承的权利吗?村委会说我三伯生前与村委会签订一份协议,说死后财产归村委会所有,但我至今未见过这份协议,并且村委会说我没有继承权,我三伯死后的财产到底归谁?土地未征收之前我曾与村委会沟通协商我三伯的房产归还于我,村委会说可以,但之前我三伯看病的费用与电水费一次性还清于村委会,现在土地开始征收了,就说我没有权利继承,请问村委会是否有这种权利?我上民政局问了工作员拿了一份广东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规定,参照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号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1984年8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农村五保户工作暂行规定》(粤府[1984]151号)同时废止。是不是我三伯之前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是否无效??为什么村委会有如此权利剥夺我的继承权?如果打起官司胜诉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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