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居住的小区是一个已经存在十年的小区,小区前一直没有高层建筑。现在,在我们小区正前方52米至62米
更新时间:2013-04-23 08:45:19
问题描述:
我所居住的小区是一个已经存在十年的小区,小区前一直没有高层建筑。现在,在我们小区正前方52米至62米处要新建三座高层住宅分别是27层、30层、33层。为此,小区居民多次到规划部门反映小区采光权受影响问题,要求修改规划。但规划局一方面承认新建的高层住宅对我们小区采光通风有影响,另一方面认为我们小区采光受影响后仍然达到了国家对建筑住宅采光的最低标准即大寒日大于2小时。因此小区采光权受影响但并不算采光权受到侵犯,没有违反物权法对建筑物相邻关系的规定。请问,我们的采光权因为前面新建高层建筑受到严重影响是一个事实,是否因为达到国家最低标准就不算采光权被侵犯呢?我们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原规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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