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部规条文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法规相遇谁先?
更新时间:2013-04-22 22:56:22
问题描述:
我因劳动争议案先由仲裁委仲裁后,仲裁委没有给我开庭审理便枉法作出时限已过不予受理的决定书;之后,经由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都维持了仲裁委的决定,以至于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最高院立案庭也不予立案。从始至终我没有得到实体上的审理,而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证实,我的确没有超越法律规定。如今,我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法规条例法复(1996)10号条例,向原仲裁委做出的时限超越生效决定提出执行复议。而仲裁委却根据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5号令,时间是1999年11月23号。我个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规是依名义下发的中央法规条例,而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5号令,与其最高院下发的条例显然低一格,应执行最高院的法规意见。不知我的见解是否准确,有请各位大律师秉公给本人指点路径,以此明了我万分感谢。稍后我在等待回音。再次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