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案例
更新时间:2013-04-23 17:35:22
问题描述:
A普通合伙企业由甲、乙、丙三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协议记载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为,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合伙企业名字为捷运汽车配件厂。
问题:
(1)甲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那么乙、丙在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打算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销汽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厂提货。甲与王某计划各出资2万元,另王某负责提供房子两间作为经营场所。但由于缺少现金,故欲将其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2万元,卖与捷运汽车配件厂,甲的做法对否?甲能否将其所有的机器设备卖给捷运汽车配件厂?
(3)捷运汽车配件厂经营期间,与甲关系甚好的另一个企业的厂长江某,由于扩大生产规模,欲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故请甲用捷运汽车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货款作抵押担保。江某问:“是不是得取得乙、丙的同意?《合伙企业法》有规定的。”甲说:“没关系,不用,我的朋友就是他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问:甲的做法正确与否?法律对此有何要求?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