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3-04-23 21:50:57
问题描述:
接收房屋(合同上注明起租日期以交房日期为准,但是没有交接手续)→装修后营业→2011年5月26日,对方催要房租(丁承诺在2011年9月30日之前交清3月20日至9月20日房租,如不交,用房屋内物品抵付,李在承诺书上签字认可。)→2011年7月,饭店关门→2011年8月24日,丁把房屋钥匙和水电卡交给李的代理人金建国,金建国接收后未有异议→2012年10月11日,对方起诉→2012年10月26日,丁接收到法院传票→2012年10月31日,丁向金要回房屋钥匙的收条(注明是8月24日收到的,下面日期是10月31日)→2012年11月7日,开庭(简易)→2013年2月28日,二次开庭(简易)→2013年4月9日,三次开庭(合议),未判→2013年4月19日,收到判决书(判决书下达的日期是4月1日→判决书认定丁和李的房租问题协商处理一直持续到2012年10月31日,但法院和李没有任何证据,事实上自从钥匙交给金后互相没有任何联系。法院判决要丁付2011年3月20日到8月24日的房租。 请问法院这种认定是否有依据?我们可以反过来向法院要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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