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的房产执行
更新时间:2013-04-26 08:12:48
问题描述:
离婚案,因为房子是南方婚前财产,所以判决的时候判给了南方。但是判决后女方局部搬出。无奈我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审判的法官说,判决只是确权,并没有说要对方搬出,所以不能给填写要求对方搬出这一项。
具体的判决如下:
位于某处房产一套为原告婚前财产,有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xxx元.要求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履行完毕。
我想请问,法官说的对吗?如果女方不搬出该房产,不交出房产证土地证,怎么能说明是南方的财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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