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请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吗?
更新时间:2013-04-25 13:16:02
问题描述:
你好尊敬的大律师,我想咨询你一个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我是**(安徽)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安保部的一名员工,2012年7月三日入职,当日签定的劳动合同采取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合同期限是2年,合同上明确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但是从入职至今工作一直是按照每天8小时一班三班倒每个星期调休一天,实际每星期工作6天,48小时,还有我们公司在国家11天法定假上班,从不支付加班费,只是调休一天,我们觉得很不合理,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每周40小时之外的加班费和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的300%的加班费吗?我有每个月的工资条和部门每个月的考勤表上面有部门经理和分管老总签字可以做为证据吗?还有最近听说公司没有告知我们员工就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度,很多公司都这样做,已规避加可能产生班费,请问它在我们合同签定之后申请的不定时工作制影响我们已经签定的标准工作制吗合同?望大律师在百忙之中能给我们普通的劳动者一个答复!不胜感激!谢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