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办函[1998]101号可否作为政策性文件依据?
更新时间:2013-04-18 21:24:12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9年招考为河南特岗教师,协议服务期为三年,协议称辞职需经单位同意,我于2012年4月考入陕西省渭南市某局(经单位同意报考),特岗教师方面办理了辞职手续,现面临重新计算工龄的问题,地方人社局称要有文件依据才可以算我特岗教师期间的工龄,我查到了此复函,但不知是否可以作为文件依据。不太了解这种复函的效力。望给予帮助,谢谢!字数限制无法附该复函内容,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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