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8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安装了接骨钢板,在我住院治疗的66天里,接骨钢板
更新时间:2013-04-07 22:43:13
问题描述:
我2008年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在医院安装了接骨钢板,在我住院治疗的66天里,接骨钢板发生断裂。经过诉讼,法院判决医院,对部分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进行了赔偿。现在我起诉交通肇事方就相关的费用进行赔偿,但是由于发生医疗纠纷后,加上我自发生接骨钢板断裂以后,虽进行了二次手术,但是骨折一直没有愈合。因此我一直没有办理出院手术,现在我要求肇事方赔偿营养费,但是在做司法鉴定的时候,鉴定中心给出的意见是不能做营养费的鉴定,我经过与法官沟通,法官要我找医院出具证明,可是我多次跟医院请求,医院以各种理由不给我出具证明,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如果没有证明法院是不是就不能对营养费作出判决。如果不判,我可以上诉吗?上诉后会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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