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行为于我们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存有重大误解
更新时间:2013-04-01 13:09:27
问题描述:
由于政府征地,公司需拆迁,公司出台了职工搬迁安置方案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第九条约定:经双方确认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乙方承诺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款项。我们与公司存有未全额支付加班延时费等劳动争议,多次讨要未果。可是8月8日公司下发的安置方案规定,享受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其他存有的工龄都不享受经济补偿。部分员工就军龄问题提出异议。公司称军龄也不享受,你们说应该享受请拿出文件。通过仲裁的咨询,仲裁称你们可以先签字,形成事实再告他。并在网上查找到《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文件后给公司看,公司却又说我执行的是劳动法,劳动法没规定军龄可以享受经济补偿。在时间紧迫,劳动者的无奈,大多数员工按照公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段8月15日--19日签订了协议书。签订了协议书后,有军龄问题的员工继续与公司多次讨要,长达4个月未有结果。在12月中旬的一天,部分员工采取了措施,与总经理长达5小时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劳动争议进行交涉,最后总经理说我们开会研究研究,一周后给你们答复。公司欺骗了我们,把家搬了,于12月23日答复只解决军龄问题的争议,其他争议仍然不解决。当日通知有军龄问题的员工到劳资改签协议书。公司的行为说明了,公司是情不自愿对安置方案、协议书中违法条款,依法作了部分变更,但没有对其余违法条款进行依法变更。当日同时,公司电话通知还未签协议书的员工到劳资签订协议书,我们与公司存有克扣劳动报酬等争议,再有公司对存有军龄问题的员工已签字生效的协议书中存有劳动争议的款项单方进行变更的行为,误导了我们。只要有法律法规为依据,协议书中违法的条款,劳动者提出异议用人单位不改正的还可以申请司法部门进行撤销或变更。于是当日我们才签订了协议书。自签字后至今一直与公司就解决劳动争议的问题进行交涉和讨要,交涉未果,公司对变更协议书不合法的条款拥有绝对主控权,劳动者无能为力。公司的行为隐藏了一个阴谋目的,只解决军龄问题的争议,渋及到人数少,公司再支付的额度要少。克扣劳动报酬的争议渋及人数广、年头长,如果再支付的额度太多了。这就是公司不依法解决克扣劳动报酬等争议的真实目的。综上所述,就生效的协议书劳动者是否有权对违法条款要求变更,双方存有重大误解。这算不算双方存有重大误解?敬请各位律师给予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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