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工全主席、总工、书记等人,董事会上,董
更新时间:2013-03-29 18:45:55
问题描述:
一个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工全主席、总工、书记等人,董事会上,董事长与决经理签订责任状,作为年度考核绩效、发放奖金的依据,请问这种做法有没有违背公司法、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该公司监事会成员三个,其中两个是经理助理)如果有违反什么,我希望知道具体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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