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来公司,现在用人单位违反炒我鱿鱼
更新时间:2013-03-29 11:22:23
问题描述:
尊敬的法律顾问:我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
1.本人1964年出生,1999年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暂时不透露)上班,但那时候的企业没有任何法律意识,也未叫我签订合同。
2.至今为止,本人在用人单位担任人事部专职招聘工作。
3.2013年2月,用人单位发生意外工伤事故导致人员死亡,单位老总念在我处事经验丰富,要我来处理此事,但此事的责任管理人并非我,公司老总威胁我说“如果不处理就罚款”。无奈之下,我万分气愤,于老板发生口头争执,老板第二天发通知给我,叫我走人。
4.来此单位14余年,但由于1999年的时候法律意识淡薄,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正式的合同是在2007年签订的,但我有公司写的证明我是1999年来公司的。
5.重点问题:1999年-至今为止,单位只给我买了4年06个月的社保。
6.认真学习劳动法后,我要求公司赔偿我(1999年-2007年的8个月的工资;以及2007年-2013年6个月的工资的2倍),还有补齐剩下将近10年的社保。用人单位是否应该赔偿我这些?如果赔偿社保的话,是按照什么标准赔偿?
7.但是,用人单位拒绝我的要求,并威胁我说“要么给你社保钱,要么给你4个月工资赔偿金,要么你自己写辞职信。绝对不会同时给你赔偿的,我认识你家地址,你要是想找麻烦,那就看着办”
8.还有个问题:我后来的合同上面写的用工地址是佛山市禅城区,但是单位将我安排在佛山市三水区的工厂工作。这样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9.请问如果用人单位逼我自己写辞职信的话,是否能得到社会保障的【失业保险金】?如果我的辞职信上写“由于公司原因导致本人辞职”的话 ,是否可以保证获得【失业保险金】?
10.由于是因为用人单位导致我的社保才买了4年06个月,我的【失业保险金】是否会受到影响?会因此而少了吗?
8.本人无奈之下,想咨询下法律顾问,请求帮助。我应该得到怎样的赔偿。
在此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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