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土地使用费
更新时间:2013-03-17 12:29:59
问题描述:
我于2005年在乡镇买了一间占地面积75平米建筑面积只有40平的门面房,当时向所在居委会交纳了“土地费”,并开出证明说费用交清,权限无争议,同意将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成国有土地使用证,但由于本人常年在外,当时只将房产证过户未办理土地证。现我需改建旧房且相关国有使用证已正在办理,居委会又向我收取所谓的相关土地费(主要是说我的地基后部分是空置的),这种收费合理合法吗?如果有相关收费那标准是多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