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上的条款法律上是怎么定义的?
更新时间:2013-03-17 20:11:15
问题描述:
甲方是我卖房子的,乙方是买房子的客户。
我是农村的,现在我们村,旧村改造过了,我卖了一间房子,现在签合同,但是合同上有一项条约大概的意思是这
样的:
如果乙方以后由于存在村民纠纷问题,一切后果由甲方也就是我承担,而且我还要赔偿给乙方30万人民币。也就是
乙方以后如果和别人吵架,我都要给乙方30万人民币。这种条款是霸王条款吗?这个合同我是否要考虑再签呢?
我自己想,如果这条 条约改成,以后由于我的问题导致乙方住不下去,那我是可以承担,但现在是乙方只要和别
人有纠纷 ,也要我承担,还要赔偿30万人民币。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如果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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