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签劳动合同时,公司以不合要求为由重定试用期可行否。
更新时间:2013-03-15 23:31:21
问题描述:
同事在公司工作已满两年,现在正准备续签第二次劳动合同(两年一签),但公司以其“工作期表现不完全符合要求,并提举了不符合的实际理由:1、不积极主动;2、与同事相处欠融洽;3、工作目标经常不能按要求完成;协商与同事续签第二次合同前要再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若试用期内能改正则续签,若试用期内不能改正则不再续签。这样做合法吗?而且如果这样做试用期内公司再以不合格为由炒掉的话,是不是就不能获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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