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诉讼如何进行
更新时间:2013-03-12 20:12:11
问题描述:
2013年2月17日上午八时一刻左右,当原告骑电动车紧靠马路右边正常行驶在披云路太白楼路口至古关路口200米时,遭遇被告徐立成驾驶的皖J6B681的小型客车(超车)尾部刮击,致使原告人、车左部坠地,方斌头、胸等部位受伤,并伴有呕吐现象;方婷左脚踝严重扭伤;同时原告的电动车前部受损。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歙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确定为方斌左脑、左胸部,方婷左脚踝轻伤等。后经歙县交巡警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