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更新时间:2013-03-09 09:54:59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2008年同村王某找到我父亲要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父亲,双方经协商最后达成协议王某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父亲,并将自己的庄基证交与我父亲,让自己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父亲支付转让费一万元给王某,期间父亲将该宅基地使用权赠与我弟弟,也就是父亲的小儿子,但考虑庄基证已在我们手中,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0年9月王某又来找父亲声称自己后悔转让了庄子的使用权,要求将父亲名义上用的属于爷爷的庄基使用权附加于他,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因为父母文化低,不懂法律,当时补签协议并未注明是爷爷别的庄基使用权,而写的父亲的宅基地,请问2010年补签的协议是否有效,如果对方申诉2010年补签无效,此案应如何处理?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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