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申请仲裁或起诉用人单位涉嫌违法终止无固定期合同的法律咨询
更新时间:2013-03-05 22:43:45
问题描述:
概述:本人99年入职,与一家民营单位一直签订固定期合同至08年底,其间用人单位一直未改变。09年开始单位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任何书面合同至12年底。13年1月,用人单位出具书面通知,声明与本人签订的09年~12年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并让本人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约,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后经本人追问及确认,单位承认所谓的09~12年的合同期并无任何书面合同协议存在,用人单位解释为忘记了。)目前,本人明确拒绝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同时用人单位在继续用工的情况下,停止本人1、2月份工资的发放,津贴未停。但于3月以现金形式补了1月的工资。
咨询内容:
1.本人理解从99年底至今,本人已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3年,并且从08年至今,用人单位一直未与本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这种情况是已满足法定的无固定期合同要件;
2.用人单位于13年1月出具的书面合同终止,且不再续约的通知,以及停发1月、2月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法解除无固定期合同的行为;
3.本人若主张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行为而得到双倍工资经济赔偿,是否应得到支持,并且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时间如何计算?(本人近5年工资收入稳定,构成为月基本工资+月奖金+年终奖,最近的12年度年收入扣除各项税费前近10万,并且有银行工资、奖金上卡记录以及单位电子工资单证明);
4.本人目前是否可以主张09年2月至09年底,用人单位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工,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
5.本人是否可以主张用人单位自10年1月至今应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而一直未予书面签订相应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还是以主张最后1年(12年)的双倍工资补偿;
6.本人是否可以主张13年用人单位出具书面合同终止,且不再续约的通知后,仍旧用人至今的月工资双倍补偿。
7.本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的金额和方式如何收取。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