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事宜
更新时间:2013-03-01 14:51:20
问题描述:
本人在2012年刚刚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面的名称为“重庆**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到期),合同约定内容工作岗位是在“重庆**商贸有限公司”“超市部”工作,但现在2013年3月份因公司内部经营方式的调整,不再继续经营超市所以也就不再有“超市部”,导致劳动合同内容里约定的工作岗位已没有,公司在未予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共同意愿的情况下,要将个别员工调整到其它部门的岗位进行工作,但是据了解其它部门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名称为“重庆**百货有限公司”。“重庆**百货有限公司”和“重庆**商贸有限公司”是两份不同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法人代表的名字也不是同一人。想请问律师如果该公司因自己的经营方式调整,导致原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部门不存在了,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公司单方面要求将劳动者调动到其劳动合同为““重庆**百货有限公司”的部门工作??劳动者如果就劳动合同的内容变更无法和公司达成一致,不接受公司上述的岗位调动安排并离开,公司是否应该同样应给予工作年限满一年将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望在百忙中抽空回答,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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