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吗?
更新时间:2013-02-26 14:39:59
问题描述:
我们是海口市某小区业主。2012年12月21日18时20分左右,业主李某、姚某、陈某、陈某,张某,共5人各自将电动车停放在本小区专用电动车棚内,一直到了次日8时左右准备拿车上班时,发现各自昨晚放的电动车被盗了。我们立即告之物业公司,拔110报警,并立即到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联系电话:0898-************,并作好了笔录。被盗总价值为15000元。
上述业主张某一部自行车因怕被盗不敢停放在电动车棚内,便和其它电动车一起,停放在住宅楼下面的一楼大厅里,于2012年12月25月下午5时50分又被盗了(监控摄像查到),并立即到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报案,并作好了笔录。自行车价值1300元。
以上两次财物被盗案件,均有海口市公安局海垦派出所《接受案件回执单》。
电动车、自行车被盗后,受害业主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作出一定的经济补偿,一直未果。物业公司以未收取电动车、自行车管理费为由,拒绝赔偿(本小区从1998年成立以来,一直未收取自行车、电动车管理费)。
现请咨询律师,上述2宗财物被盗案件,物业公司有管理上的责任或过错吗?应当赔偿受害财物被盗业主的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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