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说3个小时就会有回复的吗?这已经过了24小时了
更新时间:2013-02-26 17:32:53
问题描述:
我是与公司签订的一年的合同,口头约定前三个月是试用期,(公司人事不给填写时间,说是报给总经理时商定工资后一起填)满一个月后我提出辞职,公司未批,理由是我在签合同时签了在公司工作一年的保证书。保证书内提到公司给个人进行特殊培训,不满一年公司不付任何费用。此合法有效吗?并且,公司进行的不过是岗前培训,时间是三天在公司内进行的而且公司也没为我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公司合同内还规定若要辞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公司,到期后公司批准后方可辞职 ,否则需支付公司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请问这个规定合法有效吗?此不是和劳动法相悖?另公司还收取工作押金 和工作担保等 。我怎样才能有效快速的辞职、?应注意什么呢?之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又应该怎么处理呢?要当面销毁两份合同吗?辞职时公司若不及时清算工资我又该怎么办?请详细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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