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地面代理合同,并不是一份合同,货代公司并不认可委托方将两份合同合并计算,是否可以追讨到6309方的运费?
更新时间:2013-02-08 11:18:24
问题描述:
货代承接内贸散货海运,委托方拒付运费(对实际装船计费吨有争议),运费为船到结清运费卸货,委托方私下联系船公司卸货一半,后与货代协商降低运费,未果,委托方将运费交至船方一半,将剩余货物卸下,但委托方及船方拒绝提供各种证明,委托方与货代公司签署合同,货代公司与船务代理公司签有合同,船务代理公司与船公司签署合同,货代方与委托方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单价及计费吨择大计收,船舶最大仓容5100吨-6309方,装船时船舶出具证明装船已装载至最大仓容上限,而吨位只达到3721.77吨,委托方不认可以6309最大仓容结费,而使用另一家装船时的操作公司(地面代理)的协商后计费标准0.817吨/方计算其3721.77吨的方数,得到4554方的数据,后由于委托方负责人离职,接手事件人员将其算错,将3721.77吨乘以地面代理提供的1.15方/件(协商后数据,实际取样丈量平均值1.24方/件)得出4280方的计费标准,目前委托方只认可4280方的结费数据,而对于货代公司和委托方的合同来看,委托方与货代公司签署了两份合同,一份海运合同,一份地面代理合同,并不是一份合同,货代公司并不认可委托方将两份合同合并计算,现在想请教律师,此种案件应如何判决,货代公司是否可以追讨到6309方的运费?或者货代公司最大可争取到多少运费呢?并且期间涉及到卸船延时及付款延时产生的滞期费及滞纳金(合同中有标注)是否可以全额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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