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法定假日,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该诉讼能胜诉吗
更新时间:2013-01-30 08:59:57
问题描述:
民事诉讼状
原告:李xx,1969年9月6日,xx号。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按照劳动合同同工同酬的约定,补发原告从2008年元月到2012年5月10%的工资人民币叁万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原告应聘到xx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机修工作,双方签订3个月的劳动合同,由于单位的原因,此后到2012年5月未签,原告还是在原单位工作,被告一直没有依法给原告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工资安同岗位的90%发。2012年3月,公司召开大会时,董事长口头通知我们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1、法缴纳社会保险2、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支付法定假日,星期加班加点工资的不足部分4、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在劳动争议仲裁期间,原告.被告双方在争议10%工资的时候,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提出给原告补签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的落款日期畏2008年1月,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月4日,原告收到宁南县仲裁委的裁决书,裁决书载明:1、xx有限公司补交李xx.李xx.陈xx.龙xx从2007年1月至申请之月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4人均表示服从裁决,放弃上诉。裁决书生效后,被告知金没有履行裁决结果。我们拿出补签和同,要求公司不发10%的工资,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补发。7月4日,原告等人又向劳动部门提出了要求被告补发原告10%工资的书面申请,劳动部门以超时为由不予受理。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本合同时按照协商一致,公平、平等、资源的原则形成的,属于合同有效的合同,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按照签订的劳动个合同同工同酬的约定,从2008年元月至2012年5月补发原告10%的工资运转工资、基础工资、超产工资、质量工资、物价补贴、防尘补贴、和年终奖、过年费、生活费、工龄工资的不足部分,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
综上所述,现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上述主张为判!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2013年1月10日
请问,该诉讼能胜诉吗,还需要补充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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