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诉讼司法依据咨询
更新时间:2013-01-24 18:46:15
问题描述:
事实及案由:
甲乙二人是姐弟关系,五年前甲乙双方达成:由甲方一次性替乙方承担偿还银行四笔合计35万元银行贷款作为支付购房款方式买下了乙方的房屋,当众正式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同时乙方交付了房屋和相关房屋手续,接收房屋半年后甲方在08年2月把该房屋租赁给了丙某使用,租期五年一次性收取丙某所付房屋租金10万元。并于于09年2月甲乙双方进行了“房屋买卖契约”公证但未过户。
在10年7月底,乙方在甲方毫不知情下又拿已卖给甲方还未过户的房屋从银行抵押贷款三十万元,该贷款于12年8月1日到期分文未还。期间甲方知道此事后曾多次联系要求尽快清还银行贷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未果后,甲方于12年8月底把乙方起诉至法院要求乙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所有权过户,乙方以未支付购房款为由反诉甲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当时没有叫乙方写收款收据)。 在甲方起诉乙方二十多天后银行以起诉了乙方要求清还到起贷款,银行起诉乙方还款一事已在执行程序过程中。
通过法院对甲方起诉要求乙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办理过户诉讼的询问取证和支付没支付购房款及支付方式争议焦点的审理认定,对甲方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驳回乙方的反诉请求并就10年乙方拿已卖给甲方的房屋贷款至今为归还一事特作出因与本案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的说明,于12年11月28日作出判决如下:一:要求乙方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在三十日内协作甲方办理完善房屋过户手续。现在,诉讼正在二审诉讼程中:
请问:
一:在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无误的前提下,就本案甲方双方的诉讼、反诉求情所作出的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在三十日内协助甲方办理过户这一判决正确合理吗?
二:本案中对于乙方贷款未还这一影响办理过户的因素该如何处理?本案当事人的起诉及反诉求情和对事实的认定及判断均与贷款未还一事无直接联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只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及反诉事项作出判决,在本案判决中对于贷款未还一事不作处理是否合理??
三:如果一审判决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在三十日内协助甲方办理该房屋过户可能因抵押权未消灭而导致判决无法实现的结果,请问这是否说明一审判决欠妥考虑不周????
四:二审法院是否能把该房屋设有抵押权贷款未还无法办理过户作为依据,因此认定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考虑不周而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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