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恶意拖欠乙方工程款,导致乙方二次执行合同
更新时间:2013-01-22 21:49:53
问题描述:
事情很复杂.
乙方公司性质为 长江救助和打捞船舶
甲方分为甲方A和甲方B
甲方A的船舶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卖给甲方B,甲方B在没有完全付全款的情况下使用着甲方A的船舶进行生产,边生产边产生效益还款甲方A.
事发2011年9月.甲方B使用着甲方A的船舶在长江行驶的河道中沉溺.事后甲方B外逃.应海事局部门强行清理河道为由,(海事部门可以提供证据)甲方A和保险公司找到乙方公司进行打捞救助.合同规定:签订合同后甲方A的保险公司付给乙方工程款百分之三十.(已付)余款于工程结束后付清.(未付)
乙方在执行合同后,船舶已经出水,但船舶底舱有20平米的漏洞.导致不能放票.按照合同规定甲方A和保险公司应该找相关工程人员来进行补漏.可是甲方A和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乙方生产周期变长,乙方打捞船舶受困.鉴于甲方A和保险公司未能履行合同补漏,而乙方打捞船舶要进入下个工地再次生产,所以甲方A的船舶出水后,乙方打捞船舶离开现场.甲方A的船舶再次沉溺.现甲方A和保险公司要求乙方再次履行合同打捞沉船.乙方根据二次履行合同的成本向甲方A和保险公司追加工程款,遭到拒绝.
请问乙方已经履行完一次合同程序能否让甲方A和保险公司先结清合同的尾款.
如果乙方不算履行完合同,而二次打捞增加的成本向甲方追加工程款合理合法吗?
甲方A和保险公司就这个问题不能和乙方达成一致,乙方的工程款通过上诉能追讨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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