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咨询
更新时间:2013-01-22 14:37:21
问题描述:
广州**有限公司是**保健酒公司生产的**系列酒的国内总代理。
2012年6月,“**公司”以“保健酒公司”的名义在报刊上发布“**系列酒”的招商加盟广告。本人见广告后与“保健酒公司”联系询问广告的真实性,“保健酒公司”回复:招商事宜请与“**公司”联系。后本人又多次与”保健酒公司”的QQ平台联系,其都告之:与“**公司”联系。
2012年7月11日,本人与“**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支付了40万元的加盟费。
但是,后来发现,报刊上的招商广告事实上是“**公司”而不是“保健酒公司”发布的。
2012年12月15日,本人就广告之事与“保健酒公司”联系,得到的回答是:“报刊上的加盟招商广告是代理商“**公司”自行发布的,与本公司无关。”
“广州**公司”的行为应属故意欺诈。
请问:如果本人以欺诈为由提起合同纠纷之诉,请求法院撤销双方合同的话,是否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第67条的规定,将“保健酒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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