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四个月,没转正
更新时间:2013-01-16 16:18:07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打扰您了。2012年8月份我在大连一家日企工作,因为本人当时不懂法律,公司要求我实习三个月后给我转正,我答应了,签订试用协议的时间是2012年8月10日,但是公司要求从9月1日-12月1日算试用期,但是一直拖到15号才要和我签合同,转正的底薪是2300,而签实习协议的时候说的是2500,和当时说定的不符,我现在辞职了,公司没有给我缴纳一分钱的保险和公积金,我现在手里有考勤记录但是没有工资条,我想问以下几个问题。1.8月10日签的劳动协议,9月1日才开始试用期,请问这算不算违法?2.在我不懂法的情况下和他们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合同,我现在知道这是违法行为,我可不可以要求公司赔偿我10,11,12月份的双倍工资以及五险一金全都要返还给我。我所签订的实习协议并不是和劳动协议在一起的,也不是劳动局下发的,是公司自己做的,请问这样的协议起法律效应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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