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朋友分手,女方应不应该付分手费
更新时间:2013-01-15 20:31:02
问题描述:
我和我男朋友在2012年12月分手了。
当时已经订婚了,也装修好了一套婚房。婚房的产权是我男朋友的,房子也是他们家独立购买的。婚房装修过程中发生了14万元的装修费,也全部是他们家付的。在房子装修好后,在他们的要求下,我购买了2万元的电器安装到这套婚房里。这部分钱全部是我们家负担的。电器发票有,抬头是我的名字,但发票却在我男朋友的手上。
在求婚过程中,他给我一枚价值4万元的钻戒。同时还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对戒,对戒没有给我,在他自己手上。
同时还我们还已经订好了酒水,整个过程是由我男朋友家全部负责的,我们家没有参与过,同时他们还声称支付了1万5的定金。
在我和他提出分手后的1个月里,他们家要求我们家支付算上房屋装修费,戒指费,和酒水定金费共计20万元的赔偿。
还声称由于我没有电器的发票,所以我所购买的2万元电器是赠与他们的。
现在他们家10几口人每天到我们家要钱,请问这笔钱我该给他们么?给的话该给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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