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抚养权人有权利主张抚养费的执行吗
更新时间:2013-01-08 20:52:32
问题描述:
离婚协议的内容是抚养权归我,小孩实际与女方生活,每月支付2500元到小孩18岁。女方因认定抚养费是她的钱,我无权干涉使用,于是我停止继续支付抚养费,对方则将小孩丢还给我,但又后悔吧小孩带走,并到法院申请抚养费强制执行。
我的疑惑是女方在协议里并不是抚养权人,内容也没有注明抚养费是支付给他的,当初处理协议的法官在后来的协调里也申明钱不是给女方是给小孩的,因此女方何来的权利主张抚养费执行?抚养费并不是债款,为支付而支付,是用来抚养小孩,使用上必须符合该款项的名目才对,我也提供女方承认抚养费是她的钱的电话录音证据,但执行处法官还是受理女方的执行申请,理由是协议文件已生效,但文件生效不是问题,问题是协议里的权责认定问题,不能抚养与非抚养权者双方的设定颠倒而构成权利转移吧!协议书的注明不明确下法官也不应该单方面做解读认定,所以想请教各位律师对此问题有什么看法?女方到底有没有权利主张抚养费?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