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事实称述
思某、冯某:延安人
熊某、郭某、文某:榆林人
2012年8月,思某、冯某经熊某(冯某亲戚)介绍,转接郭某位于榆林市**县的**宾馆,转让费、房租费共计85万元。思某、冯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钱,熊某称自己有典当行,可以一次性贷款给两人,月利息为三分。当日,熊某将钱款打入郭某账户,郭某与冯某签订转让合同,转让三年,思某与冯某签订合伙经营协议。同时,郭某承诺,一月内将宾馆法人转为思某或冯某。
未过几日,熊某便称自己手头紧张,要求思某、冯某快速还款,几番催促,二人四处贷款,凑齐钱款,如数还给熊某,并向其支付高额利息。
2012年10月,思某、冯某发现宾馆并不如转让人郭某所述,根本就不盈利,而且很多设施也不如郭某之前所说的,宾馆一楼几间门面房的租金依然由郭某收取 到10月,思某、冯某才知道还有门面房的事情,并且租赁费用里已经包括了该部分费用 。
至此期间,思某、冯某几番催郭某尽快将宾馆的法人更改为二者,但郭某一推再推,称此事不好办,再等等。
2012年11月,思某、冯某听说文某正在告郭某,一打听才知道,原来郭某之前已经将宾馆转让给文某。思某、冯某一想,郭某这行为不是欺骗嘛,一个宾馆怎么可以转给两家,并且前者的合同还远没到期。思某、冯某感觉自己被骗了,遂联系文某,此时熊某又站出来,称自己在当地人比较熟,他帮忙出面解决此事,让思某和冯某就不要管了,思某、冯某感觉熊某真是好人,时时帮助他们,便将此事托给熊某处理。
2012年12月,熊某称自己已找律师咨询过,由文某作为原告,同时将郭某、思某、冯某作为被告,一旦起诉,郭某与思某、冯某的转让合同便为无效合同,可以将思某、冯某的投入返还。思某、冯某二人不懂法,觉得这样处理也挺好的,便等待熊某的回话,可左等右等,没有音信,后来干脆打不通电话,即使打通了,熊某也称自己在忙自己的事情,没有时间处理这件事。
2012年12月20日左右,思某觉得这样拖着不行,到年底了,房东还要收房租呢,又催熊某和文某,让他们抓紧时间,但是得到的回话是,熊某称自己的事都忙不过来,没工夫去处理此事,文某在此时却称自己不起诉了。
思某与冯某赶紧商量此事,决定自己起诉郭某,要求其撤销合同,并返还转让费用,赔偿损失。
2012年12月27日,冯某此时却说他也不想起诉了,称文某和熊某在当地都算是有头有脸的人,他们都对此事没有把握,决定不起诉,更何况自己,人生地不熟的,没钱没权,肯定胜诉不了。但是思某却一心要起诉郭某,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