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还不清楚(据说是公共财产)不知您的建议如何?
更新时间:2005-05-26 16:13:01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您们好,希望您们能在百忙之中答复我的急切的疑问。我于2005年1月30日在某中介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并于1月31日与房主签了居间合同,交了定金7000(中介代收)和中介费3000共计10000元。就在签约前,房主才提出其产权证已经丢失,由于当时我急于买房,又由于房主说她的产权证可以补办,同时中介也承诺可以协助补办,于是三方签订了《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合同补充协议里约定2005年4月30日前房产证未补办完毕,则三方免责,合同终止(由于我怕时间拉得太长)。但4月30前,房产证并未补办完毕(中介所说),由于我委托中介代办,签合同后,我一直未与卖方接触。因为合同已终止,我提出要变更或重新再签一份居间合同(4月30号后我一直在催促,因为我还想买这个房子)。在5月下旬,我再次追问中介,却说房主要与丈夫离婚,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还不清楚(据说是公共财产),开始中介说男方和女方都急于把房子卖掉,但过两天又说男方称房子是其母亲所买,又暂时不打算卖,反正卖方那边搞得很乱。由于合同的补充协议,我认为无法界定卖方违约,于是想要回定金和中介费。但中介称卖方违约,我交的钱暂时不能退给我,但我觉得买卖没成,合同终止,我现在就可以拿回我的钱(因为我急用),不知您的建议如何?急盼回复,谢谢!我在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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